为什么创始人一定要掌握企业控制权?

2018年11月22日   |   股加加

创业维艰,每一个创始人都会竭尽所能来发展壮大企业,其中也包括借助外力——融资。但是,创始人不得不承认的是,在企业进行融资时就意味着控制权的逐渐转让,当创始人的股权稀释到一定程度时 ,若无其他协议的特别规定,创始人的控制权就会受到威胁。

那些年,丢失公司控制权的创始人都怎么样了?

2001年,新浪在美国上市的第二年,其创始人王志东被赶出董事会,失去对新浪的控制权;

2010年,1号店以80%股权为代价从平安融资8000万元。后来,平安又将1号店控股权转让给了沃尔玛,最终沃尔玛全资控股1号店,于刚离开;

2015年,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被扫地出门;

2016年1月,去哪儿网创始人庄辰超因不敌拥有约68.7%投票权的百度,无力反对去哪儿网与携程的正式联姻,最终选择出走;

2016上半年,万科股权大战炒得沸沸扬扬,其创始人王石早在1988年就放弃了个人股权,因此当宝能一举成为最大股东,王石面临出局万科的窘境,大家有目共睹。

其实,我们讲的控制权就是要在公司掌握权力。想要实现创始人的控制地位,首先就要明白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从而掌握控制权存在的关键地方。

一、控制权的几个关键点

绝对控制权:  67%    相对控制权:  51%

一票否决权:  34%    临时会议权:  10%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5%    代位诉讼权:  1%

二、公司控制包括:股权控制、董事会控制、经营控制

大股东如何在创业的整体运营中能把握控制权,可分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解决:

1、股东会的控制权: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来控制。

2、董事会的控制权:可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过半数的董事席位由大股东委派等方式来控制。

3、管理层的控制权:可通过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技术总监、运营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人选的选聘来确定对管理层的控制权。

如大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有可能沦为投资机构及产业资本的玩物。

三、控制权运用

1、多数席位

2、董事提名权写入章程

3、减少了所有权,就要增加控制权

4、注意股权架构设计、类别股份设计

5、控制不了股东会,就控制董事会

6、增加外部董事、设计提名权或引进新投资者

7、控制不了董事会,就动用否决权

8、没有否决权,就运用期权设计

9、股权结构简单清晰

10、存在一个核心股东带头大哥

11、股东资源互补

四、股权不一定等于控制权

国美电器黄光裕虽然身陷囹圄,但他还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得益于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以及独特的一票否决制度。

黄光裕家族控制着31%的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其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

因为黄光裕突然被关押,黄光裕紧急将公司交给陈晓全权负责,谁知陈晓意欲利用黄光裕被关押的便利,引入贝恩资本稀释黄光裕家族的持股比例。

因为黄光裕在公司章程中保留了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力,关键时刻黄光裕家族的一票否决了陈晓的决议,陈晓落败离开。

股加加认为,资本的介入,股本被稀释是必然结果,需要公司设置不同表决权的股本结构来实现公司的控制权。

比如美股的 AB股制度,所谓 AB股制度,即公司发行同股不同权的A类、B类股票,B类股票的投票权远高于A股,一般会分别对应股权比例。

此类制度一般确保权力能够掌握在公司特定人群,在股份被稀释的前提下,仍能保有大量的投票权。

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就设置了不同类型的AB股制度。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可以看成是另类的AB股制度。

阿里本准备在香港上市,但是港股“同股同权”规定,无法满足马云资本和控制权的需求,马云最终选择了允许AB股的美股。

此外,百度李彦宏夫妇持有占公司20%股份的B类股,但其投票权超过60%。

京东刘强东持有的B类股与其他人持有的A类股投票权比为20:1。IPO时,刘强东持有18.8%股份,投票权却超过50%,将公司命运和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公司的历次融资势必让创始人的股权不断被稀释,很难一直保持股权占比上的绝对地位。为了维持对公司的控股权,可以将其他部分股东的股权与投票权相分离,从而达到创始股东控制公司的目的。

常见的几种股权与投票权分离的方法有如下5种:

1、投票权委托(表决权代理)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来形式。如京东再上市前,11家投资方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刘强东形式,使得持股20%的刘强东通过委托投票权掌控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2、一致行动人协议

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一致行动人与投票权委托的区别在于投票权委托可以是全权代理;而一致行动人指的是针对特定事项的部分代理。

3、有限合伙持股

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来持股。

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其他股东为有限合伙人(LP),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Lp不参与企业管理,从而达到创始人控制合伙企业、进而扩至公司的目的。

4、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可以用AB股计划,及实行”同股不同权”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其中A股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股由创业团队持有,两者设立不同的投票权。

5、创始人一票否决权

这是一种消极防御性策略。

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时,股东会层面决定会给创始人一些否定全,主要针对一些重大事项而设置,如合并、分立、解散、融资或上市。

资本的介入,股本被稀释是必然结果,需要公司设置不同表决权的股本结构来实现公司的控制权。比如美股的 AB股制度,阿里的合伙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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