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如何确定授予对象,让激励落到实处

2022年10月21日   |   股加加

“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惟天下之静者,乃能见微而知著。月晕而风,础润而雨,人人知之。人事之推移,理势之相因,其疏阔而难知,变化而不可测者,孰与天地阴阳之事。而贤者有不知,其故何也?好恶乱其中,而利害夺其外也!”

北宋文学家苏洵在他的著名文章《辨奸论》中,对于如何识人、辨人有过如上论述。他认为,即使能洞悉天地阴阳变化的贤者,也难以准确地判断一个人的好坏优劣,这是因为感情上的爱憎扰乱了他的思想,对于利害得失的考虑影响了他的行为。

这一段话放在如今的企业家面前,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企业家表面上是管理一个公司整体,但本质上还是管理一个个员工个体。对每个员工进行价值判断,把他们放在适合的位置上,让员工各尽其力,各得其薪,是每个企业家必做的功课。

但在实践中,因管理者个人爱憎或门户私计而导致的价值判断失衡,屡见不鲜。这样的结果常常是导致企业内部人才与岗位或薪酬不匹配,继而引起员工的消极情绪。反映在股权激励上,则是因股权激励的对象筛选或额度分配不合理,而导致激励效果降低甚至出现反作用的情况。那么该如何筛选股权激励的对象,股加加为您解答。

股权激励的对象如何产生

在程序上,股权激励的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产生。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八条规定: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之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则更加灵活,没有专门的法律限制。但不管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时候,往往存在管理者拍脑袋决定,或者先射箭后画靶的现象。企业管理者凭感觉来确定激励的范围,而缺乏一套专门的激励对象筛选标准,这样不仅容易导致珍贵的股权没有用到实处,还会造成其他员工心态上的失衡,股权激励得不偿失。

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一定要有一套公开的、全面的、确定的筛选标准,这是进行股权激励的原则之一。在这样的基础上,股权激励才能彰显公平性,才能够服人心。没有获得激励的员工能知道自己是哪些方面不足,进而有明确的努力方向。同时一套完善的筛选标准还能准确地定位到企业真正需要激励的对象上,使激励股权物尽其用,避免因企业管理者个人情感导致的判断失误,让好钢花在刀刃上。

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考察维度

在确定股权激励的具体对象时,往往会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进行考虑。

岗位价值:岗位价值即是对岗位本身打分。岗位之间天然就有轻重之分,这与岗位上具体的员工无关。如阿里巴巴的PM职级序列,技术岗从P1到P14,管理岗从M1到M10。员工能否参与股权激励与职级息息相关。

忠诚度: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和员工达成长期的利益捆绑关系,对公司不忠诚、不认可企业文化、随时准备离职的员工,显然不适合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员工的忠诚度是考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的重要维度。

历史贡献:历史贡献主要指历史业绩,也包括一些特殊历史贡献,如与公司共渡难关等等。考察中加入历史贡献,可以彰显公司人情味,引导员工主动奉献。形成一种“我今天为公司付出了,公司一定不会亏待我”的文化氛围。

工作态度:积极的工作态度,是每一位优秀员工的必备素质,自然也是考察股权激励对象的维度之一。

个人能力:在不考虑岗位影响下员工的个人能力。员工的个人能力越强,显然越适合作为企业未来培养对象,也越适合对其进行股权激励。

一般来说,从以上维度对员工进行打分,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维度权重,最后便可以得到各员工的具体分数,这样一套完整的股权激励对象筛选标准便已具雏形。激励对象的确定有理有据,在标定分数上的员工获得股权激励,在分数线下的员工明确前进方向,大家都有光明的未来,这样的股权激励才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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