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知多少?

2019年10月16日   |   网络

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涉税,而且不同的持股主体转让股权或股票,其涉税处理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少数情况下也会涉及增值税。

持股主体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还会有非居民企业等。

今天股加加就跟大家一一说个明白。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由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所以,不管持股主体是哪类,不论转让的是股权还是股票都要缴纳印花税。

股加加在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被投资企业不用缴印花税,也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由股权转受双方自己完成。

税款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合同转让价款*5/10000

根据财税明电[2008]2号文件规定,如果转让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单边征税,即: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占大头的是企业所得税。当股权转让方是公司制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转让股权方式不同,分为:

1、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明确: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税负降至5%;100万元到300万元的,税负降至10% 政策链接: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征税,股权持有期间的收益不征税。因此企业在办理转让股权之前,可以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留存利润收益分配,待留存收益分配完成后,再办理转让股权,以减少股权转让收入,降低投资方所得税税负。

三、增值税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因此,任何持股主体转让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当转让方是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转让内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操作中,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股权作价的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也就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孰不知,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已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情形,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予以核定。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非原始股所得/限售股

为了鼓励和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

(1)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4)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当年的留存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不论是否实际分配到合伙人,都视同合伙人已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征个税。

因此,股加加提醒各位,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份额或退伙份额中,既包含有当初取得的成本,又包含有被征过税的未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

4、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需要说明的是,各类持股平台虽然具有股权投资的性质,但由于其没有经过省级以上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不符合创投企业的条件,因此个人合伙人从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不适用财税〔2019〕8号的规定。

不过对于个人合伙人从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适用20%的税率(国税函(2001)84号规定)还是适用5%—35%的税率(财税(2008)59号规定),实务工作中有不同的理解,具体执行中还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不过股加加提醒你的是,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的,还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只能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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