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功夫两大股东的十年恩怨(下)

2018年12月1日   |   股权激励观察

一、蔡达标的心软,致使自己入狱

蔡达标手里原本握着一副好牌,通过种种方式让自己免于牢狱之苦,却活生生被他打烂了。

控制董事会。收购中山联动67%的股权,控制中山联动在真功夫的董事会席位。双种子公司经营期限到期(2009年6月30日)后将其解散清算,使潘敏峰失去董事资格。董事会投票罢免监事窦效嫘(潘宇海的妻子)。

脱壳准备。真功夫母公司旗下一共持有8家全资子公司,其中3家法人代表是潘宇海的,通过董事会投票更换法人。通过董事会投票将真功夫的商标剥离,转移给蔡达标控制的子公司持有。再者,真功夫的餐料车间由潘宇海直接控制,通过董事会决议新设一家子公司“真功夫餐料”,以摆脱潘宇海的控制。

金蝉脱壳。经过前述脱壳准备工作之后,真功夫的所有资产及业务都整合到了8家子公司之中。此时,蔡达标、中山联动、今日资本三方按照股权比例设立一个新的法人主体——A公司,将真功夫旗下的8家子公司,以大约净资产的价格卖给新成立的A公司,真功夫公司已经变成一个空壳,潘宇海彻底出局。他除了能拿到一笔出售资产的款项,什么也没了。

金蝉脱壳计划,最具杀伤力的一招是:对潘宇海、潘敏峰等人起诉。在此之前,潘敏峰曾担任真功夫的出纳,以她的名义在银行开设户头,用于存储各门店汇入的经营资金。蔡、潘矛盾爆发后,潘宇海和潘敏峰拒绝向“真功夫”归还户头上约1115万元资金。“脱壳计划”建议,“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震慑潘先生,如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可使其退出董事会。”

职务侵占公司1115万元的罪名一旦成立,后果不仅是退出董事会,潘宇海还将面临牢狱之灾。不知是蔡达标念及旧情,还是对掌控“真功夫”过于自信,他并没有使用这招“致命一击”。相反,为了不让其他人借机向潘宇海、潘敏峰发难,他通过董事会强制分红的方式,将1115万以对股东潘宇海分红的形式冲抵,把这笔钱从账面上抹平。

据有关接近蔡达标的人士讲 “蔡达标一直想用一种合适的方法,保住潘宇海的面子,让他体面地退出公司,“如果真要实施脱壳计划,也就不可能发生后面的事情。蔡达标握着一手好牌,却打出了最差的牌局。”

这副牌打乱了,至少说明在蔡达标的内心深处,是不想用“职务侵占罪”至潘宇海于死地的,如果说去家族化是因为私心,那么这次没有起诉潘宇海,证明蔡达标还是有底线和良心的。但是,万万没想到,潘宇海后面致蔡达标于死地的,恰恰也是“职务侵占罪”,真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啊。

二、蔡达标和潘宇海股东之争,给我们的启发

1. 经营公司一定要有《公司章程》

2011年3月17日,广州警方带走真功夫数名高管,蔡达标逃跑,蔡达标逃跑前,启动了应对特殊情况的预案——预先签署委派书,任命自己的妹妹蔡春红为新任的真功夫董事长、董事。(真功夫的公司章程中有明确条款,蔡达标有权任命新的董事长和董事)。

这是在真功夫《公司章程》里有明确约定的条款,公司法也明文规定,诸多事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约定,公司法里大概有42个地方明确了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所以,股加加提醒大家的《公司章程》,还是有必要修改一下,明确一下哦,各地的工商部门对于修改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和政策,也可以公司章程配合股东约定进行相关重大事项的约定,这个真的很重要。

2.  如果中外合资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真功夫在接到终审判决后,表示不服,会继续上诉,同时真功夫公司发布了《对外声明》,《对外声明》中提到:

《中外合资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4.3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人代表,只依照董事会的具体决定、决议和指示行事”。所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不是特权者,而只是董事会的执行者。我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在蔡达标案发后于2012年底恢复正常运作以来,至今一如既往地支持公司创始人潘宇海先生所领导的经营团队。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对于董事会的席位,董事提名权,董事产生过程,董事会的运作规则,议事规则,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等等,如何限制董事长的私权,如何赋予董事长特权,这些都是我们经营企业的老板们需要仔细思考的。

3. 职务侵占

蔡达标坐牢的核心原因,就是因为要支付潘宇海的股权兑价,一共7000多万元,但是蔡达标的个人名下是没有这么多现金的,于是蔡达标就从公司账户里提钱,并用公司名义给自己担保向银行贷款,这在法律上构成了职务侵占。

对于职务侵占,法律定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如果要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 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持有等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在这里,股加加提醒大家,职务侵占有明确的界限和事项,不要因为不懂法,无意识当中形成了职务侵占。

这场夺权大战中,爱情、权利、暴力、金钱……可谓看点十足,纷争结束,蔡达标身陷囹圄,潘宇海执掌企业,这背后留给我们的是无尽的深思,所有的起点源于平分股权,之后才是利益、名声、权利、金钱、暴利。

股加加认为,真功夫的股权争斗案绝对有划时代的意义,绝对有资格写入中国的商业教科书,其中的精彩纷呈程度和借鉴程度,对广大的创业者、企业老板都是有很强的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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