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被突然“清零” ,昔日股权激励成“废纸”,原因何在?

2019年10月24日   |   网络

2017年11月,乐视系公司的核心员工被通知,其手中的股权全部“清零”,这让原乐视核心中高层、普通员工手中的股权协议书成为一张“废纸”,他们中的一部分人选择愤然出走。而贾跃亭原定的乐视全员股权激励计划也正式变为“泡影”。

这个事件的爆发还要追溯到2015年,股加加给大家整理了一个时间轴记录大事件,具体如下:

2015年11月,全员启动了激励计划。

2017年初,融创中国以150亿成为乐视网第二大股东。

乐视员工的激励股权之所以能轻易地被“清零”,很大程度上与激励股权放进了持股平台在没有行权之前由大股东或其他股东代持有关。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关于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方式问题。一般来讲,以下四种方式比较常见:

一、大股东代持

大多数有限公司创业之初已经考虑了将来的人才激励,也在合伙人股权架构分配中预留了股权激励的部分。这部分预留股权一般会由大股东代持,有些情况是将来员工行权后再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的方式转让给激励对象。

我们这里说的大股东代持是员工行权以后依旧由大股东代持股权的情形,当然大股东和激励对象一般会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即使签署法律合同,这种持股方式中激励对象的价值感、安全感、身份感还是无从体现。

相比搭建员工持股平台,这种股东代持的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

1、对于创业企业而言股权代持本就不是长久之计,会影响股权架构的清晰度;

2、对于员工而言,更加缺乏保护,员工会认为是大股东忽悠。所以这种持股方式,我们建议是在创业之初的过度形式,还没有激励对象或者激励对象还没有行权的时候做一个预留,由大股东代持,等企业商业模式和业务稳定以后,最好建立持股平台作为预留股权激励的载体。

二、激励对象直接持股

这种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价值感最强,激励对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身份感和安全感也最强,激励对象可以和创始人一样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直接行使股东的各种权利,包括表决权、选择管理者权和财务分红权等,同时这种持股方式的税负相对比较低。

但是,这种方式,会影响创始人的控制权,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效率。同时,如果员工退出,就需要进行工商股权变更,手续比较繁琐,并且影响公司将来的资本运作,影响投资人的进入。所以,这种持股方式目前大多数公司用的也比较少,除非是激励创始股东,将创始股东原有的股权进行调整,一般会采用这种方式。

三、成立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为了实施股权激励,成立一家由创始人控制的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形式持有创业公司(以下简称“主体公司”)的股权,然后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平台公司的股权,从而间接持股主体公司。这样一来,平台公司作为主体公司的法人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创始人实际控制平台公司(一般要求持股比例二分之一以上),所以平台公司在主体公司的表决权也由创始人来行使,这种持股方式不影响创始人的控制权,属于让利不让权。同时,激励对象的退出只要放在平台公司的层面,不会影响主体公司的股权架构。但是这种情况,如果主体公司将来上市或者并购,平台公司要做一些股份(股权)的减持,涉及的税务筹划会比较复杂,一般来讲比直接持股税负要高很多。

四、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这种持股方式是目前最为流行和通用的。我们来看一下这种持股方式的做法。首先,由创始人或创始人控制的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再选择一位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一般要考虑有 限合伙企业搭建的所在地,目前来看宁波、舟山、宁夏、天津都会有一些税负上的优惠政策。

然后这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般就是GP担任,通常就是创始人,而激励对象行权后作为LP受让或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值得一提的是,与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要求创始人一般持股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不同,这里无关乎普通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也就是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即使持有财产份额0。01%。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就可以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表决权。

由于这种持股方式,创始人可以拿出更多的利益激励员工,同时又不影响控制权,所以在创始人和激励对象中都比较受欢迎。同时,由于是间接持股,激励对象的退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权架构。不过,如果公司将来上市或者并购,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要做一些股份(股权)的减持,同样涉及税务筹划。一般来讲,比直接持股税负要高一些,不过会比平台公司的税负低一些。

五、股份被清零的真正原因?

乐视这个事件一分为二来看:从责任索赔的角度,如果公司、创始人和员工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书,并且约定明确了持股平台,那么无法兑现当初的协议当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股权激励设计的角度,股加加需要提醒各位创始人和企业家,股权激励必须讲究诚信,要么不做,要做必须要按照约定来做,依法、依规去做,否则一旦失去了人心,再要重拾激励对象对于企业的信任就非常困难了,人心不在了,恐怕什么大事都做不好,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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