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代持有风险!协议这么签就废了!
2019年9月3日 | 极客法律
股权代持,也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和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利用其名义代替自己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股份处置方式。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初创期企业,往往为了招揽人才并同时保证控制权,会选择由创始人和激励对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创始人代持激励股权,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提高员工和公司的紧密度,也避免公司控制权的分散。
除了上述原因,企业选择采用代持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种:
1、搭建VIE架构的公司,避免员工境外持股的;
2、公司还没有成立持股平台,暂时由创始人代持;
3、为提高股东会决策效率的;
4、为避免投资人数超过有限公司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的上限规定;
6、被激励员工认为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分红的目的,加之,办理股权转让程序繁琐,认为办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无所谓,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即可的。
7、办理一些工信部、文化部等行政审批的时候,公司股东有外资成分,办理程序会较为繁杂的;
8、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避免关联交易、禁业竞止等。
签订股权代持对于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都有一定的风险,在实践中,股权代持的双方发生权属纠纷,是以合同约定为准的,所以一份合格的股权代持协议显得十分重要。
近日,我们处理客户的股权激励项目中看到了一份令项目组的小伙伴们瞠目结舌、目瞪口呆、痛心疾首的股权代持协议。
这份协议中,代持人(甲方爸爸:创始人/股东)十分受制,被代持人(乙方:员工)却拥有极大权利。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乙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甲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在乙方提出股权回购请求的时候,甲方承诺将以不低于乙方出资价格回购乙方的股权;
在乙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或进行任何股权处置时,甲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如果是一般的股权代持协议,上述条款用来保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权利是正常的且合理的,但如果是为了实施股权激励而签订的代持协议,那么问题就有点大了。
一般的股权代持协议,是侧重于保护承担风险较多的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以防止出现:
1、显名股东违反代持协议拒绝转交投资收益;
2、没有经过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处分(质押或转让)代持的股权;
3、未经过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行使股东权利,滥用一些重大决策权利,给公司或者隐名股东带来损失的情况。
而为了实施股权激励而签订的股权代持,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作为授予方,为了达到激励效果一般会将股权以较低的价格授予员工时,公司属于承担风险较多的一方,合同订立的目的和一般的代持协议有所不同,因此,在这一类的股权代持协议中,应更侧重于保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将来赔了夫人又折兵。
公司在签订股权激励代持协议时,要和一般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所区分,不能直接套上一般的股权代持协议的模板。在股权激励代持协议中,以下几点是必不可少的:
- 约定投票权的归属
既然是股权代持,通常协议都会约定分红权归被代持人(激励对象)所有;同时,要明确约定投票权由代持人处分,代持人有权直接按自己的意思做出相应的表决,而不受激励对象的约束。
- 约定处分限制
股权的价值应当随同公司的发展一起实现,因此应当约定被代持人不得对代持股权做出转让、质押等处分。
- 约定退出机制与退出价格
代持股权应与被代持人在公司任职绑定,被代持人离职,公司或代持人有权利以合理的价格将代持股权收回,解除代持关系。代持协议还应约定,在被代持人离职时,如何确定合理的回购价,是以公司的净资产为基数计算,还是以估值的一定折扣计算。
- 约定公司上市时代持股权的处理方式
公司如果有上市需求的,在代持协议中应约定好在上市准备期间代持的股权如何处理。如果激励对象长期在公司任职的,可以选择以适当的方式显名,包括转入持股平台的方式,或是直接作为工商股东的方式。
综上,股权激励代持协议和一般的代持协议是有很大的差异的,公司在签订每一份股权激励相关协议时,都应该结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理念,让每一份授予给员工的股权都能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尽责尽力,与企业一同成长,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起草签订,避免在发生员工离职或者公司上市、融资等事件时,处于被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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