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好文】解密新三板“一分钱交易”背后的深层原因及涉税风险
2019年9月4日 | 陈利景
前言:对于很多A股思维的投资者而言,新三板有很多令人费解的怪现象,频频出现的“一分钱交易”就是其中之一。股价动辄暴跌99%,看上去颇为心惊肉跳。这波动的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玄机?今天本文就来分析一下这一怪象产生的原因以及涉税风险。
一、新三板频发“一分钱交易”现象
A股目前是竞价交易制度,而新三板大部分股票采用的是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协议成交与竞价交易最大的不同在于,协议转让下,买卖双方可以以任意价格成交,采取买卖自愿原则。现在一分钱还能干什么?我告诉你,一分钱能买新三板股票。
不设涨跌幅限制是新三板交易的一大特色,新三板的股价也往往出现转让价格大幅度变化的现象,“一分钱交易”对于新三板市场来说屡见不鲜。熟悉新三板的投资者对这种现象也已经见怪不怪了,2015年上半年,九鼎投资、中科招商、联讯证券等明星股都曾因超低价交易轰动一时:中科招商股价曾在一天内出现从52元到1.01元的惊人跌幅,九鼎投资更夸张,连续两天,股价从暴跌99.84%到暴涨76734%!联讯证券曾以一分钱价格“贱卖”950万,齐鲁银行,也以多笔“一分钱”交易引发舆论关注。
梳理“一分钱交易”背后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权激励,大股东以低价将股份转让给公司高管,让高管低价获得股票,获取更多溢价收益;
2、公司股东之间调整股份比例;
3、代持还原,部分股东代持了一些别人的股份,现在通过低价还给实际持有人。
那么,以超低价成交,到底能规避哪些税费?最为显性的影响是交易经手费、佣金及印花税。
股转系统明确规定,经手费按照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五双边收取,印花税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由出让方缴纳,佣金费率各个券商不等,最高不超过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三。这也是新三板唯一有明确表述的税费项目。
不过,与税率高达20%的个人所得税相比,以上税费仅算九牛一毛。因此,规避个人所得税,也成为超低价交易背后最大的动因。
关于新三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税率和适用人群问题,各方说法不一。因为新三板市场起步较晚,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在股票交易的涉税问题上,只有印花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收取有明文依据,至于其他税种,投资者只能《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的表述中寻找依据。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政策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过,从2010年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需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财税[2010]70号文)。这一政策若完全照搬到新三板,那么对税收政策最敏感的,应该是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为只有他们在二级市场转让限售股时,才需要缴纳个税。如果先以超低价转让给关联账户,再利用关联账户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便能省去一大笔银子。
不过,也有观点指出,新三板税收政策并不完全跟A股一样,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普通投资者转让股票时,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样看来,普通投资者也积极加入到“一分钱”交易的避税队伍中来,也就很好理解了。
由此可见,“一分钱”定价的出现是钻了制度的空子,价格本身并不能反映公司的公允价值。由此产生的所谓“浮盈”和“浮亏”也不具有任何逻辑支撑。事实上,新三板协议转让方式下的交易本身的价值发现功能就很弱,协议转让产生的单笔交易价格,对其他投资者而言并不具备任何操作意义,而仅是参考意义。而“1分钱”这样的极端价格,甚至连参考意义都不具备。
二、一分钱的转让价格明显不公允
一分钱的转让价格很明显不公允,原因如下:
一、转让价格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条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同时第八条规定“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间内相关资产或者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很明显,前述如齐鲁银行发生的1分钱的转让价格并不是“前一段时间内”该公司股票的“惯常”交易价格。
二、买卖双方未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虽然“一分钱交易”通过新三板这个公开的交易平台,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开交易”,但实质是利用了新三板的交易规则实施内部交易,没有什么公平可言。因为要是换一个买家,转让方肯定不会以1分钱转让。
三、交易行为背离资本市场价值。
如在2015年7月20日当日,齐鲁银行以3.57元开盘,狂跌98.96%并报收0.04元,盘中连续发生多笔成交价为0.01元的交易。而卖方恰巧是买方的法人股东。但之后齐鲁银行的对外公告称“股票异常转让系股东以互报成交方式进行的自愿交易,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能体现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因此,如果股价与经营无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为背离资本市场价值。
四、收入确认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规定,如果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或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且交易造成所得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如果个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则应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般取得原始股都要投入1元,以1分钱转让很难不被认定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三、“一分钱交易”面临的涉税风险
新三板交易的税收政策不健全、不清晰,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相关条文的解读也不一致。“一分钱交易”要面临哪些涉税风险呢?在此以实例来具体说明和分析。
实例:A公司在2015年9月底登陆新三板,挂牌后股价一直在3元上下波动,一个月共发生两次股价巨幅震动,出现了多笔价格为0.01元的异常“一分钱交易”,涉及股份1321.3万股,金额仅13.2万余元。公开披露信息显示:此项“一分钱交易”的转让方B公司是受让方C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因此即使B公司减持了近一半股权,但是实际拥有的对A公司的控制权益不变。
“一分钱交易”面临以下的涉税风险:
一、印花税的税收风险。
印花税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由出让方缴纳。因此本次一分钱交易的印花税约为132元,如果按该公司股票均价3元计算,则应纳印花税为3.96万元,为实缴税额的300倍。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本案中的股权转让放B公司首次参与A公司增资扩股的认购价为1元/股,如果B公司按照A公司股票均价3元/股转让股权,则此项转让的收益为2642.6万元;而实际上B公司按0.01元/股转让股权,转让损失为1308万元。二者相差3950.6万元,假设B公司税率为25%,则本项交易对B公司应纳税额的影响为3950.6×25%=987.65万元。
如果B不是公司,而是个人或合伙,则由于转让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本项交易对B的应纳税额影响为2642.6×20%=528.52万元。通过以上计算可见B通过“一分钱交易”,以明显偏低的计税基础为计算依据,规避了印花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一分钱交易”的涌现说明的确有挂牌企业股东企图利用新三板现有的漏洞上下其手,以貌似公允的“挂牌价格”掩盖逃避纳税义务的不良目的。
四、“一分钱交易”小心税务部门秋后算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就本案而言,税务机关可以确认计税依据与公允价值相比明显偏低;确认纳税人不具有正当理由。理由是:在协议转让模式下,交易的一方定向发出要约,交易对手根据要约进行洽谈后双方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虽然转让股票的价格是以新三板挂牌价体现的,但是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该价格参与交易之中,并且该挂牌价远低于每股对应的A公司净资产价值,因此,该挂牌价与公允价值相比明显偏低。
事实上针对此次异常转让,A公司也发布公告,称“一分钱转让”系股东以互报成交方式进行的自愿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不能体现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另外鉴于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因此税务机关有理由质疑“一分钱交易”的正当性。因此,除非纳税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面临较强的政策不确定风险。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为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以及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若新三板交易的税收事项按照《管理办法》执行,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分钱交易需要补缴巨额税款。而且,一分钱交易行为具有避税之嫌,交易行为很有可能引起涉税风险。因此新三板企业应当特别关注此类交易的税收风险和后续防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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